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时间:2009年05月15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拓宽学校办学资金的筹措渠道,规范各类捐赠的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捐赠财产的行为和活动。

本办法所指捐赠包括现金、图书、资料、设备、房产、财产或其他有价证券和物品,也可在校区捐建教学、科研设施、景观或认养树木等。

第三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员工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筹措办学资金和物品,扩大办学资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捐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学校各类捐赠事项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学校捐赠管理办法,对全校的捐赠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负责审议和决定学校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中的重大事项;保障和监督捐赠协议的执行,负责各类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监督、检查及结项工作。

第五条 管委会下设捐赠管理办公室,捐赠管理办公室是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学校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和实施管委会的各项决定;编写捐赠项目目录,策划及组织捐赠项目,制定捐赠项目执行计划;审核、办理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接受捐赠的各类事项;积累捐赠材料,建立捐赠档案;负责组织捐赠仪式及各类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及时发布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公报;提供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的咨询服务及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行政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发展规划处处长担任,副秘书长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学校财务处、法律事务处、学生处、教务处、资产与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员担任。

第七条 管委会可聘任名誉委员和顾问,对捐赠资金和物品的筹措和使用提供咨询。

第三章 捐赠的募集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捐赠自愿和无偿,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3.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4.捐赠资金和物品应当用于与学校建设相关的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捐赠的主要来源:

1.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2.基金利息收入、基金投资的红利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在接受捐赠时,应报告捐赠管理办公室,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接受捐赠登记表》,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者签署协议。协议由捐赠管理办公室备案和存档。

第十一条 学校接受捐赠一律开具正式收据,并签订协议书,写明捐赠金额、捐赠物资的品名、捐赠意向及管委会的承诺等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承诺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规范地使用捐赠,提高捐赠的使用效益;对热心捐赠的各界人士和单位表示感谢并予以合理的回报;对为筹集学校建设资金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致谢

1.捐资金额在五百万元或累积在五百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金质纪念牌,聘为管委会名誉委员,根据捐赠者意愿,在校内外新闻媒体上报道,在校内为其设立永久标志物或以建筑物为其冠名。

2.捐资金额在一百万元或累积在一百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金质纪念牌,可聘为管委会名誉委员,根据捐赠者意愿,在校内外新闻媒体上报道,以学校建筑物内的厅、室(包括学术报告厅、会议室、实验室等)为其冠名或刻碑纪念。

3.捐资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银质纪念牌,根据捐赠者意愿,在校内外新闻媒体上报道,在校内为其刻碑纪念。

4.捐资金额在十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铜质纪念牌,根据捐赠者意愿,在校内媒体报道,在校内为其刻碑纪念。

5.捐资金额在一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纪念牌。

6.捐资金额在一百元以上者,颁发纪念章。

7.根据捐赠者意愿,在学校出版物和校友会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突出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8.对捐赠资助校庆或其他大型活动、学校出版物等的团体或个人,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

9.管委会还可根据捐赠者的愿望,商定其他致谢、纪念方式。

第十四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奖教金、奖助学金等,如捐赠金额单项在二十万元以上,经管委会同意,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

第十五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学校与捐赠者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和合作协议,捐赠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的权利。

第十六条 若有特殊捐赠要求,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捐赠者与学校协商确定。

第四章 捐赠所得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类捐赠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帐户,统一管理。对于捐赠者约定具体用途的捐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户核算;对于实物捐赠,按捐赠物类别,分别归口管理。

对于捐赠者未约定具体用途的捐赠资金,学校设立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集中管理。

第十八条 捐赠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立项管理、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基金管理部门原则上可以从基金捐赠款中提取不超过上年度基金项目使用经费总额的5%的管理费。

第十九条 捐赠资金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3.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院士、教学名师来校讲学;

4.资助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和学术竞赛活动;

5.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 捐赠资金使用程序

1.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工作,由捐赠管理办公室按照协议书和本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2.申请资助者需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资助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捐赠管理办公室。

3.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将受益人员名单及发放数额造册后报捐赠管理办公室。

4.捐赠管理办公室负责捐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经管委会审批后,办理资助款手续。

5.管委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捐赠协议规定或本办法者,可停止资助并收回资助款。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负责与本单位相关的捐赠管理和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者须向捐赠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执行和物资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底由捐赠管理办公室发布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捐赠物资使用情况公报,向捐赠人通报捐赠物资使用情况,并向校内外公布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实物捐赠,应与捐赠者签订协议,受赠者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入帐,并报管委会备案。

第五章 资助项目结项、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 资助项目完成或协议到期的,由管委会负责结项,并向捐赠者提交项目结项报告。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因捐赠者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管委会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项、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纳入发展基金,但必须用于与该捐赠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为学校建设发展提供捐助信息、策划项目,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捐赠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