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创建无烟校园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       时间:2009年11月13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师(珠)校办发[200931

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关于创建无烟校园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创建无烟校园的若干意见》经学校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创建无烟校园的若干意见

学校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创建无烟校园的若干意见

为倡导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推动创建生态式和谐校园,学校决定号召全校师生共创无烟校园,现就创建无烟校园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校师生健康为出发点,以人为本,创造优美的校园环境和良好的生活条件,提高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健康意识,保障全体师生身心健康,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

二、工作目标

在全校范围内广泛开展“无烟校园”创建活动,在校园内设立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严格禁止在校园内禁烟区吸烟。加强学校“无烟校园”创建活动宣传教育工作,使全校师生员工禁烟意识进一步增强,努力做到人人遵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把我校创建成为“无烟校园”,发挥大学在倡导文明生活方式的引领作用。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领导,开展工作。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创建无烟校园”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后勤处、学生处、保卫处、校工会、校团委、校学生会等部门和组织共同组成,全面协调落实有关工作。校内各单位要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开展控烟健康教育,落实无烟校园措施。

(二)加强宣传,开展“无烟校园”创建活动。学校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开展“无烟校园”的创建活动,进行形式多样的控烟宣传和教育;全校上下要高度重视创建“无烟校园”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宣传教育与创建文明校园、优化育人环境、人才培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常抓不懈。要将吸烟有害健康的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宣传部门要利用校园网、校园广播、条幅、召开座谈会、请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禁烟健康教育。同时要注意培养禁烟先进典型单位,推广宣传禁烟先进经验。学生工作部门要积极组织学生开展“5·31世界无烟日”宣传等各类主题活动,提高师生对烟草危害性的认识。在新生入学教育、新教职工岗前教育中,有关部门要进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和“创建无烟校园”的教育,使学生、教职工了解学校禁烟的规定和要求。

(三)明确标准,全面禁烟。除学校设立的吸烟区外,学校所属其他公共区域实行禁烟,并在学校入口处张贴或设置“无烟校园”提示,在显著位置张贴学校控烟规定等,提醒教职工及来访者和学生家长学校已实施全面禁烟;学校各类教室、图书室、实验室、教职工办公室、学生宿舍、食堂等室内场张贴明显的禁烟标识;清除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四)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学校办公室牵头负责整个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察督办;资产与基建管理和后勤部门负责室外吸烟区的统一规划与设置及负责有关宣传材料和禁烟标志的制作;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学生执行禁烟规定的检查监督;人事处和教务处牵头负责教职工执行禁烟规定的检查监督;后勤处牵头负责后勤及物业从业人员、校内经营网点人员执行禁烟规定的检查监督。

各牵头负责单位要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检查禁烟制度的落实情况。相关部门应设立兼职的控烟监督员或检查员,定期巡视开展创建无烟校园后的禁烟情况。要采取专项检查和与日常工作例行检查结合的办法,加强禁烟规定落实的检查监督。

学校有关部门在修订《学生手册》、《教师手册》时,应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写进手册,将无烟行为纳入全校师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同时,全校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各单位领导干部、学生干部要率先垂范,起到带头作用。要广泛动员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无烟校园”的创建,形成人人参与创建无烟校园,人人互相监督的良好氛围。学校将通过适当方式通报禁烟规定的落实情况。

附件: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

附件: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构建和谐校园,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我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全员监督”的原则。

二、除学校划定的吸烟区外,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1.校园内的教室、图书馆、体育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教育教学活动场所;

2.学校的报告厅、会议室、办公室、接待室、展览室、资料室等会议与办公场所;

3.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学生生活场所;

4.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走廊楼道等公共场所;

5.学校所属道路、球场、广场等公共活动区域;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禁止在校园内流动吸烟。

四、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2.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3.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者,应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者,予以批评教育。

五、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职责。

六、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橱窗、单位网站等媒体宣传吸烟的危害,提倡和鼓励不吸烟。

七、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当积极支持学校创建“无烟校园”工作,鼓励和帮助吸烟者戒烟,争创无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

八、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