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货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10年06月01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为加强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校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学校货币资金及其收支业务,由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

二、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和出纳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由出纳岗位人员负责(出纳必须是正式员工),出纳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准超限额储存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擅自借支、挪用现金,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保留账外现金。

(二)现金使用范围:

1.支付给职工(含临时工)的工资、津贴、各种奖金、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各种社会保障支出,包括抚恤金、丧葬费、退职费等;

3.学生事务开支,包括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政策性补贴以及学生活动费等;

4.个人劳务报酬;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备用金;

6.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开支,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结算。

对于实属特殊情况必须现金结算的,应出具理由充分的现金使用说明,由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经财务负责人审批。

(三)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核定后应当严格遵守。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四)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审核人员编制并签章的记账凭证为依据。收付款的原始凭证要加盖现金收付讫章。

(五)因公借款,由本校正式职工办理,并由所在部门财务负责人审批。审核人员应严格审核借款理由、借款金额以及预计还款期限。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结算的部门,财务处将通知借款部门限期结算,并有权在未结算借款之前不受理欠款部门的其他用款业务。

(六)每日结账后,应打印出现金收付表,清点库存现金,填制现金盘点表。如有长短款,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四、银行存款管理

(一)为避免资金管理混乱、财源流失,本着财力集中、规范管理的原则,各单位、部门统一在学校财务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私自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二)银行存款管理由出纳岗位人员负责。出纳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货币资金相关管理规定。

(三) 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核对银行收支情况,每月必须与银行对账。如有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不符,对账人员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五)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账户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收入的款项“公款私存”或借用、套用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存储。

五、银行票据、印鉴管理

(一)银行票据的管理和签发,由出纳岗位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能兼任票据的签发工作。

(二)银行票据必须依据经审核无误、并经审核盖章的记账凭证(或用款申请单)签发。签发时,应当详细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款项的用途和金额,收款单位应与发票的公章或借款单注明的收款单位一致,不准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限额的支票。

(三)签发的银行票据必须交指定的印鉴保管人审核,加盖印鉴章后生效。对收到的各种银行票据,待收到开户行转回的进账通知后给对方开具收据。对开出的支票存根和从银行取得的各种付款凭证,一律和原始发票一起作为会计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对填错的银行票据,要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四)出纳岗位人员负责保管空白银行票据,设立银行票据登记薄,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

(五)财务专用章、人名章必须分人管理,由出纳和指定人员分别保管,非上班时间应当妥善保存。

(六)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不得兼管发票、收据等票据。

六、财务处必须指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银行存款情况及银行票据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对编制的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复核和查对。

七、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