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珠)校办发[2009]25号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关于离岗人员退还办公室的暂行规定
为缓解学校办公用房紧张状况,最大限度地提高现有办公场所的使用效率,全力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依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人事关系在分校人员建立退休制度的暂行规定》(师(珠)校发[2009]3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就离岗人员退还办公室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离岗人员”包括退休、辞职、辞退等人员。因各种原因需离岗半年以上和换岗人员视同离岗人员。离岗人员及其离岗时间由所在单位报学校人事处认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办公室”包括离岗人员使用、租用的各类行政办公室、实验室、设备器材室、图书资料室等。
第三条 离岗人员须在确认离岗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退还办公室。未将办公室退还学校的离岗人员,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离岗人员在退还办公室前自行清理个人物品。办公室内属学校的物品及设施设备,离岗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带离办公室。离岗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接收办公室并向资产与基建管理处移交。
第五条 对于离岗30天以上一直未将办公室退还学校的,学校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措施强制收回,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原使用者负责。
第六条 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同意,离岗人员可以暂缓退还办公室。
第七条 离岗人员使用非独立办公室的情况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