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建设,进行教学改革和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我校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主要涉及三大领域: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专业结构调整、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成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在我校连续任教三年(含)以上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及实验人员,个人或集体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成果,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报:
(一)成果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先进水平,对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有重要意义;
(二)成果须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时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实践效果良好,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三)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风;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近两年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效果良好;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四)有体现教学成果水平的教研论文、著述等,并已公开发表;
(五)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如与校外单位合作,第一完成人应为我校人员,且我校单位应为牵头单位,主要合作单位不能超过三个。
第四条 申报评选程序
(一)申报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教学成果评选申报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附成果原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各单位成立评议小组,对所有申报材料认真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后报教务处(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三)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疑点,要求推荐该成果的单位作出说明。资格审查通过名单将提交校教学科研委员会评审。
(四)校教学科研委员会(必要时可外聘专家)认真复查申报材料,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评审出得奖名单。获奖项目须有教学科研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一等奖、二等奖获奖项目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三等奖获奖项目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一半(含)以上同意。
(五)教务处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或教学成果所有权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0天内提出,报教务处呈学校教学科研委员会裁定。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保密。
(六)学校教学科研委员会将确定的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经批准后授予奖励。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上半年,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三等,授予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5万元。为保证教学成果奖的质量,实际奖励可缺项。
学校给予获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配套予以奖励,并自然列为校级一等奖予以奖励,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另追加奖励3-5万。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对获奖者张榜公布,发给证书和奖金。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项目获奖者支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二)优秀教学成果奖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组织管理
(一)学校教学科研委员会负责校级教学成果的评奖工作。
(二)评选日常工作,在学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院(部)学术委员会或教授会进行本单位的推荐和评审。
第九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学校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