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健康发展,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财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开展与学校财经管理相关事项的咨询、评议机构。
第三条财经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财经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确定学校的基本预算管理体制,包括制定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方法、预算编制程序、预算审核办法、预算执行及奖罚办法;
(2)负责审核、审议各教学单位及各行政部门年度预算;
(3)检查各教学单位及各行政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奖罚方案;
(4)对学校重大投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5)对学校涉及到资金问题的重大项目决策进行论证;
(6)研究学校委托的其他涉及到财务问题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财经委员会的组织和人员。财经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校长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校长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教学单位负责人代表、教师代表以及财务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财务处处长兼任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财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财务处,其工作职责是:组织会议并做会议纪要;起草文件;受理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财经委员会会议。财经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审核预算编制情况并听取财务处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对校内各预算单位和委员提出的临时性议题,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议批准后,可以专题会议的方式进行讨论。
财经委员会的每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建议方案,报送学校校长办公会。
第八条本章程经财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属财经委员会办公室。